依據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官網的公示的上海公共交通卡優惠有:一、P+R停車優惠TIPS想要獲得每次優惠計費的“P+R”優惠停車的車主,必須在規定時間(即5:30至23:30)內使用上海公共交通卡刷卡進入停車場,取車時也須用同一張公交卡刷卡支付停車費。車主進入車庫時,公交卡內余額至少需要有30元,而出車庫時,也必須保證卡內余額不低于10元,否則只能按照臨時停車方式來計費。另外,為了防止蹭停的事發生,“P+R”收費規則還提到,交通卡內還必須有當日停車期間換乘軌道交通的記錄,且最近一次的記錄不能是同站進出記錄。看來要想優惠停車,還得一卡在手,并牢記各條規則才可實現。二、持交通卡停車+換乘地鐵(P+R)可獲優惠每天5時30分至23時30分時段內,乘客在已開通P+R優惠的停車場庫內停放車輛并以交通卡支付費用,同時在車輛停放期間持同一張交通卡換乘軌道交通,即可享受停車收費優惠。優惠收費標準為10元/次。目前已開通2個P+R停車場――1、淞虹路軌道交通換乘停車庫(靠近地鐵二號線淞虹路站)2、虹梅路軌道交通換乘停車庫(靠近地鐵一號線錦江樂園站)三、持交通卡乘坐公交可獲優惠乘客持交通卡在開通優惠范圍線路內的公交空調車內支付車費,在120分鐘內換乘第2輛優惠范圍內的空調車可優惠1元。(如使用的公共交通卡為特種卡片,并已經享受了特殊的優惠票價,如老人卡等除外)四、持交通卡地鐵換乘公交可獲優惠:在開通優惠范圍的公交車和地鐵之間,乘客持交通卡支付車費,在120分鐘內乘客由公交換乘地鐵或者由地鐵換乘公交均可優惠1元。五、持交通卡乘坐地鐵可獲優惠:一個自然月內乘客使用同一張交通卡乘坐地鐵,當月累計消費滿70元后,即可享受9折優惠,直至本自然月結束為止,下個月將重新進行計算。六、持交通卡乘坐輪渡可獲優惠:1、輪渡普通航線(非空調船):一個自然月內乘客使用同一張交通卡乘坐輪渡滿20次后,可享受8折優惠,消費滿60次后恢復原票價。換乘優惠以60次為循環周期,以此類推。2、輪渡空調航線:同一張交通卡在同一天內第2次起在空調航線上使用時,行人、自行車(電瓶車)、助動車乘客均可享受減1.00元的優惠。七、持交通卡乘坐磁懸浮可獲優惠:乘客持公共交通卡乘坐磁懸浮可享受8折優惠,即單程40元。八、輪渡實施優惠連乘上海市輪渡公司自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推出使用公共交通卡乘坐輪渡的優惠連乘方案,屆時市民可以從中享受到更多的實惠和便利。具體優惠措施為:在一個自然月范圍內,市民持公共交通卡過江消費時前20次為基本消費實行原價,第21次起即可享受8折票價,60次以后開始新一輪的循環,即61次到80次原價,81次到120次打8折,乘船次數僅限當月,不可累計。另外,此次優惠措施僅限于行人和非機動車,空調渡船航線以及騎摩托車過江的乘客無法享受此次優惠。
上海地鐵出站時刷卡有以下幾種形式:1/手持一次性車票的乘客,將車票卡塞入閘機插入口后,就能越過單向欄桿走出車站(車票卡要被回收再利用);
2/持有上海公共交通卡的乘客,將交通卡,貼在閘機感應點處,聽到“滴滴”聲后即表示刷卡成功,可以順利出站;
3/在手機中下載了上海地鐵大都會app,并綁定了銀行卡,支付寶,微信支付手續的乘客,打開乘車碼后,正面對著閘機掃碼口掃碼后,單向欄桿處會有綠燈閃爍,這樣也就表示可以出站了。
有以下三種方式:
第一種方法:最直接的方法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和車輛行駛證到車輛管理所查詢。
第二種:可以打電話給車輛管理處,按照工作人員的指示,提供相關個人信息,請工作人員幫你查詢。
第三種:是去換卡服務店辦理業務時,可以刷卡讀取個人名下的車輛信息。
上海大通
Maxus品牌的充電樁,一般需要使用充電卡或者其他方式進行身份驗證和支付。但是,如果您希望在不刷卡的情況下直接開始充電,通常有以下幾種方法:
1.使用App操作:如果您是通過手機App進行遠程充電操作,可以在App內選擇快捷充電或者無卡充電等方式,并根據App提示完成相應的支付和身份驗證,即可開始充電。這種方式需要您的手機與充電樁連接,同時需要提前下載和安裝相應的App軟件。
186公交車可以試試看以下刷卡方式:
掃碼支付比較常見的就是使用微信。需要先打開微信的賬號。接著需要點擊右上角位置的搜索,輸入騰訊乘車碼之后點擊搜索。搜索之后就會出現小程序刷碼乘車,接著需要點擊公交服務。點擊領卡,領卡成功之后就可以在小程序里面找到乘車碼,在乘車的時候只要對準了公交車上的掃碼儀器掃一下就可以付款了。
比亞迪中有一款為新能源車,其驅動源來自電力。車中載有蓄電池,通過它產生電力,驅動汽車。蓄電池須通過充電樁充電,一般車主在住所旁設立充電樁,因為是耗自家電力,直接在當月交電費時合并計算。但在其他服務性行業中設立的充電樁充電時,要支付電費(含服務費,設備折舊費等)。
便于收費管理,可持卡充數費,根據時間刷卡付費。
《上海市公共汽車和電車乘坐規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汽車和電車乘坐秩序,規范乘坐行為,保障乘車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本市乘坐公共汽車和電車的乘客應當遵守本規則,自覺維護乘坐秩序和乘車環境。
第三條
乘客候車應當服從運營企業從業人員的管理,在站臺或者人行道上自覺排隊,依次先下后上。車輛駛離站點后,乘客不得上下車。
第四條
老、幼、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者優先上、下車,其他乘客應當主動讓座。乘坐輪椅的乘客在乘坐無障礙公交車時,輪椅應當移動至無障礙區域并安全固定。
第五條
乘客上車后應當注意乘車安全。乘客乘車時應當做好自我保護,坐穩、站穩和扶牢,自行妥善保管攜帶物品。待車輛停穩后,乘客依次先下后上。乘客乘坐高速公路線路時,應當規范佩戴安全帶。
第六條
乘客乘坐無人售票車應當按照指定的車門上、下車。車輛抵達終點站乘客應當全部下車,下客站不準上車,不得妨礙運營企業從業人員維護乘車秩序。
第七條
乘客上車后應當主動購買車票或者支付車費,并保存好有效乘車憑證,配合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查驗,不得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的乘車憑證或者逃票。乘客乘坐無人售票車應當自備零錢或使用電子乘車卡、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車費,車上不設零找。
第八條
乘客可以免費帶領兩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兒童乘車,超過兩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無成年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不得單獨乘車。
第九條
車票限一次乘用,不得分程乘坐。營運車輛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駛時,乘客可以在駕駛員、乘務員的組織下免費換乘同線路同方向車輛;市區線路在15分鐘內、郊區線路在30分鐘內不能安排乘客乘坐后車的,乘客有權要求運營企業按照原價退票。
第十條
乘客乘車時凡越站、無票、持廢票、不支付車費、支付車費不足的,運營企業從業人員可以要求乘客補交車費,并可以對其按照營運收費標準的5倍加收車費。
第十一條乘坐公共汽車和電車禁止下列行為:
(一)強行登車、吊車、攔車、扒車;
(二)多占座位或者躺臥、站立在座位上;
(三)損壞車輛、車廂內的設備及服務設施,非緊急情況下隨意動用安全錘、滅火器等安全設施;
(四)自行開關車門;
(五)行駛過程中與駕駛員攀談、聊天等妨礙其正常操作;
(六)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
(七)在車輛行駛過程中隨意走動;
(八)跳車、撐傘等危及安全的行為;
(九)在車廂內飲食(嬰兒、病人除外)、吸煙(含電子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和乞討;
(十)在車廂內或者向車窗外扔擲雜物、垃圾;
(十一)在車廂內擅自涂寫、刻畫或者懸掛、張貼物品;
(十二)在車廂內兜售商品、散發廣告或者從事營銷活動;
(十三)在車廂內大聲喧嘩、吵鬧,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
(十四)攜帶物品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
(十五)影響乘車安全和滋擾乘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禁止乘坐公共汽車和電車:
(一)赤腳、赤膊、油污衣褲者、醉酒肇事者、烈性傳染病患者、無人監護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健康狀況危及他人安全者;
(二)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的;
(三)攜帶活禽以及貓、狗(導盲犬、軍警犬除外)等動物的;
(四)攜帶有嚴重異味、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以及未經安全包裝的易碎、尖銳物品的;
(五)攜帶其他可能污損車輛、危及行車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的(含充氣氣球、電動自行車、電動代步車等其他充電輔助交通工具,殘疾人輪椅車、嬰童車除外);
(六)攜帶行李物品的總重量超過50千克,體積超過0.2立方米(即長、寬、高各0.58米),長度超過1.7米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乘坐公共汽車和電車的情形。
第十三條乘客應當自覺遵守有關公共衛生及其他突發事件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免費乘車待遇的乘客,憑有效證件,經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查驗后,可以免費乘坐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
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證件、使用偽造證件乘車。
第十五條
乘客違反本規則的,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有權勸阻和制止;制止無效的,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有權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則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擾亂公共秩序、交通安全和社會治安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違反本規則關于公共衛生及其他突發事件等方面管理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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