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相關標準主要分為三種:國家標準、國家電網標準以及能源局標準三種。
1.國家標準2011年國家標準主要分為三個方面:通用要求、交流與直流、充電機與BMS通信,具體如下:(1)《GBT18487.1-2011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第1部分:通用要求》;(2)《GBT20234.1-2011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3)《GBT27930-2011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其中2011標準是基于2006年的充電樁標準GBT20234-2006,完善接口說明,統一直流充電協議,是目前在運營的充電樁和電動汽車標準。2015標準修正和補充了2011標準中不足,其主要是為了解決了車與樁兼容性問題,和解決使用中的安全問題。2.能源局標準能源局標準,也稱為行業標準,主要有以下兩個:(1)《NBT33008.1-2013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范第1部分:非車載充電機》;(2)《NBT33008.2-2013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范第2部分:交流充電樁》。主要規定了交/直流充電樁的充電功能、通信方式、安全防護、電磁兼容等檢測方法與檢測要求,是目前市面上投入運營的充電樁必須過檢的權威標準。
3.國家電網標準國家電網標準,也稱為企業標準,主要有以下兩個:(1)《QGDW1591-2014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檢驗技術規范》;(2)《QGDW1592-2014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檢驗技術規范》。
地下車庫充電樁最新規定有以下條件:
1.安裝充電樁時,要求該棟建筑配有專用變壓器,并在地下車庫架設電纜橋架。
2.連接充電樁的配電設備以及充電的設施,均要根據部門要求進行選擇。
3.地下車庫安裝充電樁,應幾種設置在一片區域中,且充電樁離配電室的距離,不能超過50米以上。
可能因不同地區而異,但以下是一些通用的建議:
1.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安裝充電樁需要符合當地的法律法規和消防要求。在安裝前,需要咨詢相關部門,確保安裝符合相關規定。
2.尊重業主權益:在安裝充電樁時,需要尊重業主的權益,未經業主同意不得私自安裝。如果業主不同意安裝,需要協商解決。
3.確定安裝位置:充電樁需要安裝在安全的位置,避免影響到小區的安全和業主的通行。在安裝前,需要和業主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4.做好防護措施:安裝充電樁時,需要做好防護措施,防止黑客攻擊和電氣故障等安全問題。
5.提供相關服務:安裝充電樁需要提供相關的服務,包括安裝、維護、維修等。在提供服務時,需要保證服務質量和安全性。
6.定期維護:安裝充電樁后,需要定期維護和檢查,確保充電樁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在安裝充電樁時,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業主權益,做好防護措施,提供相關服務,并定期維護,以確保小區安全和業主的權益。
2、需要單獨的停車位或者是車庫進行安裝,單獨的車位需要另外接線的話,需要找供電局和物業部門,經過同意之后才可以安裝,并且需要安裝符合安裝標準的充電樁。
3、只允許安裝7kw以下的充電樁。功率小于7KW的充電樁需要安裝在建筑首層、負一層或外墻敞開式多層停車庫首層。一般電動車的充電樁功率都較小,安裝在地下車庫沒有太大的問題。一般小區的充電樁都會設置在地面上,方便小區的電動車主進行充電。室外設置充電樁也能夠更好地控制事故火災的發。如果有地下單獨的車庫,滿足消防要求,也是可以安裝在地下車庫的。
1、業主需確保所安充電樁為國家正規產品,具有相應資質。
2、向小區物業公司作出書面申請并承諾風險自行承擔。
3、業主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材料在物業公司指定的地點安裝。
4、施工必須符合物業公司的相關規定并且由物業公司驗收合格后方可送電使用。
5、充電樁必須安裝前級開關及電能計量裝置,在不充電時斷開前級開關。
根據最新的《住宅小區專用汽車充電設施辦法》,小區安裝充電樁應符合以下規定:
1.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設立充電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充電設施的建設、管理、運營等工作。
2.充電設施的建設應當遵循“普及性、安全性、可持續性”的原則,并符合相關技術、環保、安全標準。
3.充電設施應當安裝在小區配套用房內或者公共停車場等相關場所,并設置充電車位。
4.充電設施的管理應當依據合同或者協議,明確管理的責任、義務及收益分配等內容。
5.充電設施應當確保開放、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限制業主使用、明示或暗示限制業主選擇充電服務供應商。
6.充電設施的維護和更新應當及時、有效地進行,保證業主使用的權益。
7.充電設施應當有專人維護,確保設施運轉安全。
8.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充電設施,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相關責任方要及時進行整改維修。
總之,小區安裝充電樁應當遵守規范,符合相關標準,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和使用需求。
1、自(專)用充電樁(群),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補貼,單個充電樁(群)最高20萬元。
2、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是指向當地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充換電設備裝機功率不低于315KW,且面向社會所有車輛開放經營的充換電站。不滿足以上條件的公(專)用充換電站,建設補貼標準按照自(專)用充電樁(群)補貼。
3、多個主體共同建設的公(專)用充換電站,自行協商確定其中1個投資主體為補貼申報單位。
4、充換電設備裝機模塊總功率與外電容量不符時,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進行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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