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對檢查扣押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查證,并將現場執法的情況上傳執法系統。
執法,亦稱法律執行,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
終端(英語:Computerterminal),是與計算機系統相連的一種輸入輸出設備,通常離計算機較遠。根據功能不同,可分若干類。具有某些處理功能的終端稱為靈巧終端或智能終端,這類終端有它自己的微處理器和控制電路;沒有此功能的叫做啞終端,它沒有微處理器。支持與計算機會話或處理的終端叫交互終端或聯機終端。
山東省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儀器裝備基本配置標準(試行)
一、執法交通工具
按執法人員編制到位人數配備。配備標準:3至5人不少于1輛,6至10人不少于2輛,11至15人不少于3輛,16至20人不少于4輛,20人以上每增加5人增加1輛。根據當地經濟和地理條件確定車型。
二、現場監督檢測設備
(一)通用監督檢測設備
配備標準:市級2套,縣級1套。主要包括常用量具、高精度電子萬用表、數字濕溫度計、數字風速儀、GPS定位儀、便攜式多功能氣體檢測報警儀、激光測距儀和對講機一對。
(二)專用監督檢測設備
配備標準:市級2套,縣級1套。主要包括地質羅盤儀(原則上只在承擔非煤礦山執法業務職能的機構配備)、防爆型靜電測試儀(帶警報裝置)、鉗型接地電阻測試儀、便攜式數字式測塵儀和精密噪聲聲級計(原則上只在承擔職業危害執法業務職能的機構配備)。
三、現場執法與調查取證分析設備
(一)現場快速執法設備
按執法人員編制到位人數配備。配備標準:1套/2人。主要包括執法信息系統終端(PDA)或筆記本電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讀卡器、便攜式激光打印機。配備筆記本電腦的,同時配備獨立的大容量移動存儲設備和無線上網卡。
(二)攝像機
按設置的執法內設機構配備。配備標準:1臺/執法內設機構。像素不低于120萬像素,錄像時間不小于60分鐘。根據需要選購防爆型,其中市級不少于2臺防爆型攝像機,縣級不少于1臺防爆型攝像機。
(三)照相機
按設置的執法內設機構配備。配備標準:1臺/執法內設機構。像素不低于800萬像素,光學變焦不小于4倍。根據需要選購防爆型,其中市級不少于2臺防爆型照相機,縣級不少于1臺防爆型照相機。
(四)錄音設備
按設置的執法內設機構配備。配備標準:1臺/執法內設機構。錄音時間不小于240分鐘。根據需要選購防爆型,其中市級不少于2臺防爆型錄音設備,縣級不少于1臺防爆型錄音設備。
(五)安全執法應急工具包
按執法人員編制到位人數配備。配備標準:1套/2人。
四、辦公設備
(一)臺式電腦
按執法人員編制到位人數配備。配備標準:1臺/人。
(二)復印機
配備標準:1臺。
(三)打印機
按設置的執法內設機構配備。配備標準:1臺/執法內設機構。
(四)投影儀
配備標準:1臺。
(五)掃描儀
配備標準:市級2臺,縣級1臺。
(六)傳真機
配備標準:市級2臺,縣級1臺。
(七)檔案打孔裝訂機
配備標準:1臺。
五、安全防護裝備
按執法人員編制到位人數配備。配備標準:1套/人。主要包括安全帽(顏色:白色,噴警用藍色,宋體“安全監察”字樣)、防靜電工作服、防護鞋、防護眼鏡(防沖擊或防酸堿)、防護手套(2種,防酸堿和防觸電)、防護口罩(2種,防塵和防毒)、防噪聲耳護具(耳塞或耳罩)、防爆手筒、防毒面具等。安全防護裝備以設區的市為單位,達到規范和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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