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補貼的。
前提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繳失業保險滿一年。申領時必須是企業在職職工,同時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以上者;
2、申請人必須持有本人教師資格證;
3、從教資證上的“發證日期”為起始時間,至少持有12個月以上的、方可領取;
4、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離線申請
1、消費者自行購買符合標準的新能源汽車,懸掛新能源牌照
2、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后,向4S店提供購車證明(購車者身份證明、活動期間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發票、新能源汽車行駛證、補貼申請表等))
3、購車證明必須由4S店先審核、復印并加蓋公司公章
4、市、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組織第三方對初審通過的購車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補貼將打入購車人提交的銀行卡。
二、網上申請
1、登錄“建行回家”APP,點擊
2、閱讀申請流程及相關政策文件后,點擊,進一步閱讀相關材料
3、按照指引填寫各類信息,完成在線人臉識別
4、根據指引填寫和上傳銀行信息
5、選擇要申請的補貼類型,填寫車輛行駛證信息
6、填寫購車發票信息,上傳個人指標證明文件,手動填寫指標類型、指標編號等信息
7、提交訂單,確認申報信息,確認后手簽。
有補貼款因為浙江省近幾年開展了一系列促進就業的政策,其中涉及到對擁有一定技術水平的人才進行資金扶持,補貼款的形式包括發放一次性獎勵和每月補貼等多種形式。同時,持有建筑行業相關證書的人才也被納入了補貼范圍,其中包括浙江一建證書。因此,可以看出浙江一建證書獲得補貼款是比較容易的。此外,浙江省建設行業協會、省建筑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認定中心等機構也會制定多項優惠政策來吸引更多人才持證上崗。這些政策和優惠的實行,也為浙江一建證書持有者提供了更好的就業前景和發展機會。
一、第一種辦法,線上申領。可登錄浙江政務網或者浙里辦APP,搜索“技能提升補貼申領”
準備好身份證、職業技能認定證書后,根據提示填寫相應信息。
二、前往窗口現場進行辦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技能提升補貼申請表》原件一份。
2.社會保障卡原件或身份證原件。
3.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原件。
4.本地失業保險繳費不足12個月時需提供異地失業保險繳費證明。
5.代為申領時需要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2012年6月,我國國務院印發了《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就提到了關于充電基礎設施的規劃。隨后,我國相繼出臺了12項涉及到充電基礎設施的政策。
2020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其中提到依托“互聯網+”智慧能源,提升智能化水平,快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
2021年2月,《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和《商務部辦公廳印發商務領域促進汽車消費工作指引和部分地方經驗做法通知》,以加強充換電服務,支持依托其他城市建設。
2021年國家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政策匯總及解讀
在2014年之前,國家關于充電基礎設施的政策基本都是規劃建設充電樁、換電站,而自2014年起,我國政策開始了對加氫站的規劃,這同時意味著我國開始進入燃料電池汽車的研發。
2015年在規劃中提出了電動汽車智能充換電服務的概念,將“互聯網+”與充電基礎設施結合在一起形成新的充電基礎設施業態。此后,我國在充電基礎設施方面的政策將重點放在了私人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公共交通、物流、環衛等商用車充電配套設施領域。
在先前發布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中提到,到2020年,新增分散式充電樁超過480萬臺,規劃車樁比(新能源汽車與充電樁保有量配比)基本達到1∶1,目前仍未完成,還需要各地政府加強建設共同完成車樁比1:1的目標。
2021年各省市充電配套設施
政策匯總及解讀
截至2021年2月,全國共有30個省份出臺了充電配套設施相關政策的規劃。地方相應國家號召,各地推出的各項與電動汽車充電配套設施相關的政策與補貼,將充電配套設施的發展從地方向中央推進。
而上海、北京、廣東、浙江和江蘇等充電樁數量較多的城市在充電樁新政的發布上較為積極,已發布針對政策,且北上廣等地已提及對加氫站的建設。
如果說所有營業執照都有5000補貼,絕對是個謠言,但是國家對小微企業實行相應補貼,各地標準不同,建議向當地的財政局詳細咨詢。
根據浙江省農業農村廳、浙江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浙江省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意見》(浙農機發〔2021〕3號)的文件,2021年浙江省農機購置補貼標準為:對水稻插秧機、谷物烘干機、秧苗移栽機、打(壓)捆機等實行累加定額補貼,資金由省與縣(市、區)共同承擔,其中財政轉移支付一類地區由省財政承擔60%,縣(市、區)財政承擔40%;財政轉移支付二類地區由省財政承擔40%,縣(市、區)財政承擔60%。累加定額補貼機具范圍可根據需要,按年度調整。
購機者年度內可享受補貼資金實行總額限制:其中中央資金個人不超過30萬元,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超過80萬元,省級以上示范性農民(農機)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不超過100萬元;省級資金個人不超過15萬元,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不超過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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